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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35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超载、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驹王牌重型半挂车沿天津市北辰区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67公里处时,李××未发现在前方顺行的被害人无名氏,其驾驶车辆将无名氏撞倒���被告人李××未及时抢救无名氏,亦未在事故现场摆放警示标志,致使被害人被后方车辆碾轧,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牌照号为冀T×××××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挂号驹王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天津市北辰区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67公里处时,未提前发现其车前方顺行的被害人无名氏,其车辆前部左侧将被害人无名氏撞倒。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未在事故现场及其车后方摆放警示标志、及时���救伤者,致使无名氏又被后方由东向西驶来的车辆碾轧,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名氏不负事故责任。同年6月26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主动将赔偿款6000元缴存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通话记录查询单、寻线启事、天津日报刊登的寻线启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尸体检验报告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检定证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无名氏家属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宗阳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赵学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