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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周家崽、曾福女、朱宗良、朱建强与喻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某,曾某某,朱某某1,朱某某2,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朱某某某,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曾某某,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朱某某1,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朱某某2,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喻某某,男,1993年5月3日生,汉族。201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喻某某驾驶奥迪轿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南大道延伸段罗谢公路路口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某3死亡,申请人朱某某某、曾某某、朱某某1、朱某某2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喻某某所有的奥迪轿车进行3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朱某某某、曾某某、朱某某1、朱某某2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奥迪轿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喻某某。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某、曾某某、朱某某1、朱某某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喻某某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