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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宁宁诉徐涛涛、郑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朱宁宁,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徐涛涛,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郑艳琴,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朱宁宁诉徐涛涛、郑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宁宁、被告徐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艳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宁宁诉称:被告徐涛涛于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贷款20000元,又于2013年6月23日贷原告款20000元,均约定月利息2分,由郑艳琴做担保人,分别打下借款条据。两次贷款利息分别清至农历2013年12月21日和23日。开庭审理时,原告自愿要求被告以后所付利息均从2013年农历12月24日起算。被告徐涛涛、郑艳琴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涛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朱宁宁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4日(农历2013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2%计。二、被告郑艳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