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柴良建与李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874号原告:柴良建,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李学龙,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良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欣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