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与邵珠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邵珠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远洋,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振,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邵珠清,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珠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1.50元,由原告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珍人民陪审员  黄莲芝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