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四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文轩与杨景令、张荣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景令,程文轩,张荣富,刘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景令。委托代理人王长春,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慧,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文轩。委托代理人赵辉,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军。上诉人杨景令因与被上诉人程文轩、张荣富、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景令二审中提供的录音资料中被上诉人程文轩认可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保证期间,上诉人杨景令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审应进一步查明。另外,被上诉人程文轩在录音中承认收到过被上诉人刘福军2、3万元钱利息,本案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原审亦未予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居亮代理审判员 孟 义代理审判员 张俊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