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质信塑胶管道直销处与郑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质信塑胶管道直销处,郑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547号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质信塑胶管道直销处。负责人:张小乐。被告:郑玉保。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质信塑胶管道直销处与被告郑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士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质信塑胶管道直销处负责人张小乐、被告郑玉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质信塑胶管道直销处诉称:被告因宿州市千亩园工程从原告处购买材料,共计60500元。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为此���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500元,及该款自欠款之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期间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玉保辩称:材料是被告拉的,欠条也是被告写的。即使原告不拿协议,被告亦认可欠款的存在。但被告系替老板办事,该欠款应由被告的老板承担,被告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材料用于宿州市千亩园工程,于2014年1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具体内容为:欠条,今欠公元材料款,总计60500元,陆万零伍佰元正,郑玉保,2014、1、19。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五次偿还欠款。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偿还金额为10000元;第二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偿还金额为10000元;第三次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3日,偿还金额为10000元���第四次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偿还金额为10000元;第五次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1日,偿还金额为20500元;其中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若不按时偿还甲方的欠款,约定的还款计划视为全部到期,甲方有权讨要欠款。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500元及该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工程材料,用于宿州市千亩园工程,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还款协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该笔欠款。对于被告所称其系替老板办事,该欠款应由被告的老板承担,被告不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郑玉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质信塑胶管道直销处欠款6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郑玉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