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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审被告):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英泰工业区英泰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远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若飞、赖宇玲,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三联社区和平路***号*楼401。法定代表人:谢建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程序严重错误。两公司的法���代表人熟识,是老乡关系,一直有业务和生活往来,其法定代表人的手机一直开通,快递公司送达邮件时,其迁移了新地址,要求快递员送往新地址,但快递员未送,其未接到一审法院的诉讼文书和通知。二、其从未向深圳市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一审采信的《对账单》,《对账单》记载的货款金额与实际不符,未扣除双方约定的佣金及因深圳市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因导致被富士康冻结的部分货款损失。因此,一审程序严重违法,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一审根据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在送达不成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妥。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称其未出具一审采信的《对账单》,但《对账单》有其盖章,其未提交切实证据否定《对账单》的真实性,仅凭其单方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对账单》,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欠深圳市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00000元(已扣税和佣金),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未支付金额未扣除佣金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提出的未支付金额未扣除货款损失的说法,亦无相应证据证实,其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鑫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