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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黄某某,潘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二环十一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光,职务总经理。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债务人周某某(已死亡)名下及原债务人继承人周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坐落于市广场路***间砖混结构、面积1***2平方米的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债务人周某某(已���亡)名下及其继承人周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市广场路***间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衡市所字第9***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少文人民陪审员  肖启明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尚 雁校对责任人:刘少文打印责任人���尚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