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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单丕蓉与肖远通、刘长秀、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丕蓉,肖远通,刘长秀,边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单丕蓉,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肖远通,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长秀,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边小玲,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丕蓉诉被告肖远通、刘长秀、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丕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丕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单丕蓉承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