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单丕蓉与肖远通、刘长秀、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丕蓉,肖远通,刘长秀,边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单丕蓉,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肖远通,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长秀,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边小玲,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丕蓉诉被告肖远通、刘长秀、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丕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丕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单丕蓉承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