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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沈方丽与安徽领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方丽,安徽领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2号原告:沈方丽,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领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方丽与被告安徽领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方丽负担567元,本院减收568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