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世祯与杨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祯,杨军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559号原告李世祯,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杨军胜,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世祯诉被告杨军胜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世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祯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李世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世祯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