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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世祯与杨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祯,杨军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559号原告李世祯,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杨军胜,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世祯诉被告杨军胜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世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祯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李世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世祯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