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雪松与靳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松,靳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4442号原告王雪松,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靳京,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松与被告靳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靳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靳京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松撤回对被告靳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