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春光诉高明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光,高明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174号原告:冯春光,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高明君,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光诉被告高明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春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春光承担。审判员 付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