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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束玉娣与王爱平人身损害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玉娣,王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22-4号申请执行人束玉娣,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王爱平,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爱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9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