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慧娟与被告李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娟,李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706号原告宋慧娟。被告李映。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慧娟与被告李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慧娟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