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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慧娟与被告李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娟,李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706号原告宋慧娟。被告李映。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慧娟与被告李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慧娟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