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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地均,兰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兰红,谭地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960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妙,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许红,女,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兰红,女,199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谭地均,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利与被告张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光利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