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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有星、任珉与谢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有星,任珉,谢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213号原告陈有星,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任珉,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谢卫国,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星、任珉与被告谢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星、任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卫国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赵秀芳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有星、任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卫国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赵秀芳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