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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与潘德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潘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被执行人:潘德洪身份证:3303041981050997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藤商初字第001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德洪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潘德洪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思威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白)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思威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白)。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任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