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岗诉被告武卫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刘岗,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上xx镇xx村人。被告武卫东,男,汉族,年龄不详,原平市xx乡xx村人。原告刘岗诉被告武卫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已不在此处居住。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交被告地址。但原告未能提交被告新的详细地址,亦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身份明确、住址明确。本院依原告诉状所载的被告住址送达法律文书时,因被告已不在该处居住,无法送达;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交被告地址,原告未能提交新的详细地址,亦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岗的起诉。原告预交的341元诉讼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李淑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