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潘伯军与聊城金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潘伯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聊城金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江北水城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文利,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民五终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聊城金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聊城金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金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新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