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姚某,女。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中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