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广吕、刘丽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丽霞,卢广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希林。委托代理人:孟子民,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揭莉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丽霞,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卢广吕,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粤广花都第1778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刘丽霞、卢广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丽霞、卢广吕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刘丽霞、卢广吕至今未能履行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粤广花都第1778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权属于被执行人刘丽霞、卢广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461662.13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昌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