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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101号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太s319线66k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右侧���放的电动三轮环卫垃圾收集车发生碰撞,并致正在路边进行环卫作业的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协议,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左权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左权县公安局110接处警卡,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宋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结论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比例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