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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代艳欣与杜韦东、岳世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艳欣,杜韦东,岳世雄,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02号原告代艳欣。委托代理人翟钦蕊,北京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韦东,现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被告岳世雄。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B-17层。负责人刘小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意达,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史全花,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恒安街北侧东泰大厦三层御东新区兴和街68号。负责人郭俊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苗,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艳欣与被告杜韦东、岳世雄、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艳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艳欣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艳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代艳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冰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