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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师军蓉与被骆孟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军蓉,骆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师军蓉,女,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臧村村*组。被执行人骆孟利,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师军蓉与被执行人骆孟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骆孟利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富平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将师军蓉与骆孟利共有房产(位于富平县杜村镇莲湖大街南韩三社,1-5-南)登记在申请人师军蓉名下,富平县房产管理局已经按照本院协助执行通知办理过户登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