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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兴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吴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吴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王永平。委托代理人田爱友,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吴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永平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永平负担。审 判 员 顾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严 瑾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