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9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徐伟以其享有的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9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徐伟享有的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露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