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石影与顾双双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影,顾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2063号申请执行人:石影,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顾双双,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拦马墙21号3户。身份证号:342126198102060342。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谯诉保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双双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明清小区15幢一单元302室房屋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影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顾双双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明清小区15幢一单元302室房屋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顾双双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明清小区15幢一单元3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