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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久军申请执行李井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军,李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军,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井文,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久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井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井文的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