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殷东杰诉赵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东杰,赵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59-3号申请执行人殷东杰,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赵维权,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维权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维权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维权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