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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殷东杰诉赵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东杰,赵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59-3号申请执行人殷东杰,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赵维权,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维权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维权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维权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