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红飞与张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飞,张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856号原告:赵红飞。被告:张菊芳。原告赵红飞为与被告张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红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15日,被告张菊芳分别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100000元,款项共计16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2%。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4日。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分5年还清借款,每半年还一次,第一期还款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还款金额为20000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还款或还款不足,原告可就余款部分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借条上的利息损失,因协议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路桥)法院管辖。尔后,被告并未履行协议,剩余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5日起的利息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菊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红飞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张菊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