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泉执字第00749号嵊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