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朝旺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朝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26号罪犯杨朝旺,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朝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8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杨朝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朝旺现刑罚执行已达四年零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4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罪犯杨朝旺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朝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朝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