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邓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邓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03号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罗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晓丽,该公司员工。被告邓玉梅,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由于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邓玉梅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又提供不了被告邓玉梅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邓玉梅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璜人民陪审员 刘天明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