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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岁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下协商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