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岁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下协商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