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2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抓获,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间,被告人向某在其位于南安市丰州镇武荣街农业银行对面4楼租房内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赌具供唐某甲、朱某、蓝凤琴等人多次到该租房内进行赌博,被告人向某每天下午、晚上各抽水一次,每次每桌抽水人民币60元,期间共抽水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31日14时许,经群众举报,南安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朱某、邓某甲、唐某乙等人,当场缴获其赌资人民币1606元,当场抓获被告人向某,并依法向被告人向某扣押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四张、麻将牌八副、扑克牌一副。审理中,被告人向某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向某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程某、邓某甲、黄某甲、唐某甲、孟某、罗某、唐某乙、吴某、何某、邓某乙、黄某乙、黄某丙、谭某、周某甲、唐某丙、易某、田某、曾某、周某乙、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罚款收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材料及预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赃款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向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其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对被告人向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向某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向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没收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四张、麻将牌八副、扑克牌一副,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陈建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太洲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