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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贵文与陈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1312号申请执行人潘贵文。被执行人陈功,个体户。潘贵文与陈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被告陈功欠原告潘贵文本金57500元、利息30500元,合计本息88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款3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还款38000元,被告陈功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潘贵文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陈功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