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明智、徐心爱因与被申请人陈耀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明智,徐心爱,陈耀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明智,男,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委托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心爱,女,,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委托代理人:王瑞芳,女,住址:临汾市。系王明智、徐心爱之女。委托代理人:刘臻荣,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耀增,男,住址: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委托代理人:贺建军,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再审申请人王明智、徐心爱因与被申请人陈耀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明智、徐心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德荣审 判 员 韩红斌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要建华(2015)晋民申字第132号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王明智、徐心爱因与被申请人陈耀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4)临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我院现以(2015)晋民申字第132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一、本案二审判决后,你作出(2014)临行终字第36号、第3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尧都区政府向果品公司颁发的产权证、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了原临汾市副食果品公司(更名为山西省临汾市果品茶业公司,以下简称果品公司)的土地证、房产证。原判认定“陈耀增与原临汾市供销社果品茶叶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陈耀增已通过买卖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缺乏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二、我国对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始终采用登记要件制度,案涉房屋果品公司卖给被申请人陈耀增后从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从未登记在陈耀增名下,产权仍登记在果品公司名下。你院没有查清案涉房屋未登记在被申请人陈耀增名下的基础事实的情况下,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为由,径直认定被申请人陈耀增已通过买卖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审理结果反馈地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030024联系人:韩红斌办公电话:0351-60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