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蓉诉被告陕西凯胜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355号原告陆蓉,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凯胜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蓉诉被告陕西凯胜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