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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文钰与钟林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钰,钟林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吴文钰,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钟林添,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文钰与被告钟林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林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文钰诉称,被告钟林添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19日向原告吴文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拒不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钟林添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钟林添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林添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19日向原告吴文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吴文钰收执。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吴文钰多次催讨,被告钟林添均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吴文钰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钟林添尚欠原告吴文钰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其出具给原告吴文钰收执的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经原告吴文钰催讨后,被告钟林添没有归还,故原告吴文钰请求被告钟林添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钟林添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林添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文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钟林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艺芳【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