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X雪非法采矿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214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雪,男,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30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雪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辽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X雪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雪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雪撤回上诉。辽阳县人民法院(2015)辽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奕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