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泰峰与张怀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414-1号申请执行人贾泰峰,男,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张怀亮,男,汉族,小学文化。贾泰峰申请执行张怀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韩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0.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怀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并已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车小江审判员 田雨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