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胡勇、戴永华、李春明、朱海斌、易小玲、胡军、向连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胡勇,戴永华,李春明,朱海斌,易小玲,胡军,向连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10-1号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工业园区勤政南路。法定代表人邵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菁,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718号大全联机电市场5198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14幢117房。法定代表人朱海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勇,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住海南省三亚市。被告戴永华,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住湖南省娄底市。被告李春明,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住湖南省娄底市。被告朱海斌,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易小玲,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胡军,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向连芬,女,汉族,1980年6月7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胡勇、戴永华、李春明、朱海斌、易小玲、胡军、向连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胡勇、戴永华、李春明、朱海斌、易小玲、胡军、向连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胡勇、戴永华、李春明、朱海斌、易小玲、胡军、向连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30元,由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勇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