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商初字第15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顾雪芬与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雪芬,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522-2号原告:顾雪芬。被告:郑芳。原告顾雪芬为与被告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郑芳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毛益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