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霞与吴平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