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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霞与吴平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