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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冯福名、庞爱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福名,庞爱民,天津市拓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59号申请人冯福名,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冯美松,女,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女。委托代理人冯金影,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庞爱民,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天津市拓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3212室。申请人冯福名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庞爱民驾驶的天津市拓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津A×××××、津B×××××号重型车辆,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庞爱民驾驶的天津市拓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津A×××××、津B×××××号重型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