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任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宿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