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梁少英与甘元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英,甘元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986号原告梁少英。被告甘元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2-34-2号。负责人周文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英诉被告甘元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英以已和被告甘元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少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梁少英负担。审判员 陈红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