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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义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910号申请人陈义。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陈义申请执行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77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10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阚宗利银行存款6300元并依法扣划至我院。3、2015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10月20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5、2015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立婷 来自: